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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鼓励引导民营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全国政协委员袁亚非

发布时间:2014-03-10来源: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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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大变革,涉及经济结构调整、社会结构变迁、城镇合理布局、区域协调发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由此,在城镇化过程中,也势必会引发一系列经济金融问题,而首要的就是资金问题。据测算,城镇化率每提升1个百分点,地方政府公共投资需求将增加5.9个百分点。在目前政府财政支出负责的城镇化投资体系下,到2020年,如果政府债务控制在60%以内,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或达20万亿元。无疑,民营资本正是填补这一资金缺口的重要力量。

民营资本进入城镇化建设具有广泛的积极意义。一是,可以减轻政府财政压力,释放政府社会服务职能活力,助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实现民营企业自身发展,在城镇化的广阔市场中,提高自身竞争实力,增强市场经济活力,并为政府提供更多税收;三是,可以推动金融业与投融资平台的改革,民营企业参与的新型金融机构的兴起将有助于分散银行的信贷压力,激活民间金融市场;四是,可以显著提升城镇化建设质量,在政府监督下,民营企业将更好地结合自身特点与地区实际情况,以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建设更符合人民需求的城镇化产品。

民营资本有能力也有意愿成为城镇化建设投资的重要主体。但由于缺乏完备的顶层制度设计、参与对接的合适项目储备、有效的激励政策和措施以及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民营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仍面临诸多困难。

因此,我建议:

1.进一步完善政策机制,破除民营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的门槛。

一是切实降低准入条件,制定公开、公平、合理的准入制度,降低民营企业参与城镇化建设的门槛,确保民营资本公平地参与到城镇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公共服务等各领域。二是建立健全土地等要素的产权和使用权流转机制,结合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进一步放开农村土地等要素流转交易,破除阻碍城乡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二元体制,真正使民营资本参与进来。

2.制定多方面政策措施,支持和激励民营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

一是研究出台激励政策,如:加大对参与城镇化建设民企的税费优惠,提高参与城镇化建设的民营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实行差异化的社会保险费率,并对民营企业吸纳城镇就业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实行政府财政补贴等。二是加快城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参与城镇化建设的企业提供融资、技术、法律、人才等支撑服务;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优化民资参与城镇化建设的软环境。

3.大力发展民间金融机构,引导民营资本规范化、组织化发展。

要在市场化前提下,合理引导民营资本从分散化、非组织化向规范化、组织化发展,为城镇化进程提供有力支持。一是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民间资本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逐步放开村镇银行主发起人限制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为民营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二是引导民营资本与融资服务对接,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推广“金融机构+商会+企业”的融资合作模式,加大对小型金融机构的财税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小型金融机构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减征、免征营业税。

4.实行多元化融资方式,广泛吸引民营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

一是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利用地方政府债券市场融资。根据投资项目的经济属性,灵活采用企业和政府两种融资主体,通过分析资金供求双方的自身特征和所能接受的投融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搭配组合,从而不断创新完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二是引导设立城镇建设基金,广泛吸引民营资本推动城镇建设。通过设立政府专项基金或财政补助等形式,引导采用PE(私募股权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方式来设立城镇建设基金,投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5.合理利用民营资本力量,提高社会整体资金利用效益。

一是积极发展公共经营领域产业化基金。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设立污水处理、燃气制储、垃圾处理、文化、体育、医疗、养老等经营领域的产业化投资基金,通过向社会发行基金股份,设立社会发展基金公司,吸纳分散的民营资金,形成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投资效应。二是大力保障企业的投融资主体地位。只要外部条件处于可接受的范围,在政府提供补贴的前提下、收入现金流有望保持稳定持续、满足偿付能力要求的投资领域,都应尽可能以企业作为投融资主体,以便提高社会整体资金利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