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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宁揭牌 袁亚非受邀出席揭牌仪式

发布时间:2017-01-03来源: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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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南京浦口揭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江苏省委书记李强出席揭牌活动并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左)、江苏省委书记李强(右)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揭牌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晔晖,财政部副部长胡静林,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江苏省委副书记、南京市委书记吴政隆,江苏省委常委、秘书长樊金龙,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王立科,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同志等出席活动。全国政协委员、三胞集团董事长袁亚非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参加活动。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其中规定,巡回法庭是最高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做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法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2016年11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请示》,明确继深圳市、沈阳市第一、第二巡回法庭之后,在南京设立第三巡回法庭。

      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辖区覆盖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个省市。在受理案件方面,巡回法庭主要管辖辖区内重大的第一审行政、民商事案件,不服高级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以及民商事、行政申请再审和刑事申诉等案件。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出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庭长,王旭光、虞政平出任副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指出,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司法事业发展的历史性机遇。周强希望第三巡回法庭全体干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努力拼搏,不辱使命,为人民司法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江苏省委书记李强说,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司法为民工作宗旨、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的具体体现。江苏将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和要求,全力支持第三巡回法庭开展工作,为巡回法庭依法独立公正开展审判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全省法院系统要主动加强沟通、交流与学习,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努力为建设新江苏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揭牌仪式现场,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带领全体法官面对国旗庄严宣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全体法官面对国旗庄严宣誓


      4位全国人大代表和2位全国政协委员受邀出席了揭牌仪式,并与周强院长、李强书记进行了交流,为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积极建言献策。全国政协委员、三胞集团董事长袁亚非认为,巡回法庭的设立,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司法改革部署,对于打破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有着重要的意义,是非常及时和有必要的。同时他也建议,针对跨省份、跨区域的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巡回法庭也应代表最高法在督促地方法院执行方面,试点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此外,还建议巡回法庭能够代表最高法在知识产权、商标权的保护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以更好地打击投机、保护原创,形成真正鼓励创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周强与全国政协委员袁亚非、全国人大代表刘玲亲切交流


李强与全国政协委员袁亚非交流


从左至右:全国人大代表衡新、全国政协委员辛颖梅、全国人大代表周善红,全国政协委员袁亚非、全国人大代表刘玲


      延伸阅读: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和派出机构,第三巡回法庭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审级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级,其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盖最高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类是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

      第二类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第三类是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案件。主要是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第四类是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也可以交由巡回法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