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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网]:“混合经济中, 民企不能当点缀”

发布时间:2014-03-07来源: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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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改革,是未来发展的动力源,而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加重要。市场是否强大,衡量的标准是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壮大。


   本届全国人大代表阳光集团董事长陈丽芬和三胞集团董事长袁亚非与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谈了各自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愿景。


   《21世纪》:作为企业家,对全面深化改革哪个方面最关心?


   陈丽芬:对企业来说,不管是一线纺织工人或高科技研发人才,人是最重要。我们现在用工吃紧,纺织服装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平均流动率达20%-30%,招聘工作已成常年重要的事情。


   所以,从现实出发,我最关心教育领域,尤其是职业教育,因为我们需要大量的技工毕业生。当然,我们也缺乏具有传统产业知识和现代管理经验的综合性人才。


   《21世纪》:企业家对所有制改革兴趣应该很大。


   陈丽芬:建议中央要明确混合所有制的比例关系。


   主要是混合“度”的问题,国资、民资、职工持股的比例怎么定?能不能让民资控股、占大股?不能简单规定混合所有制,然后设立条条框框,限制民资的参与度。


   再者,要明确向民资开放的时间和路径。如果缺少“路径图”和“时间表”,不能落实到具体操作层面,就有可能出现“放开”也无投资者进入的现象。


   《21世纪》:在所有制问题上,三胞集团已有所探索?


   袁亚非:目前在很多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共同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民营资本往往没有话语权,市场机制无法实际发挥作用,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不符合。


   说个例子,我们是一家期货公司的第二大股东,但是管理上完全以国资为主导。此类期货公司,市场上一般要请200万年薪的总经理才能做起来,而国企机制下不超过20万,所以基本做不起来。


   像这样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民营资本多是作为点缀,有其形而无其实,难以达到混合所有制的真正目的。


   所以,在大多数行业,国家应“一视同仁”,允许民营资本控股;在某些不适合民营资本控股的行业,在保证国有资本第一大股东地位的前提下,也应该放开对社会和民营资本持股比例的限制,以达到混合所有制提高生产效率的真实目的。


 《21世纪》:目前行政事项审批对企业的影响如何?


   袁亚非:民营企业在并购中经常遇到所谓的VIE(协议控制)结构问题,是一些企业为规避国家对外资的限制,实现境外融资,而形成的历史性问题。但现在国内民营企业要从外资手中将VIE结构的企业买回来,反而受到国内反垄断审查的限制。这类反垄断审查,短则半年,长则一年,民企根本等不起。


  对此,建议商务部针对涉及不同类型的VIE结构企业的投资并购行为,制订更加宽松的规则。


 另外,目前《反垄断法》细则规定,投资并购中各方“在全球范围内的年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或者“在中国境内的年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年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都要受到反垄断审查制约。


 这种单纯以营业额“一刀切”的方法不尽合理,应该根据市场份额来加以区分。


《21世纪》:对企业“走出去”有什么建议?


  陈丽芬:希望外交部、外事办等部门能够利用他们的工作,多帮企业提供国外的一些信息,尤其是国外政治、经济和法律等信息分析。


  袁亚非:国家应该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利用海外资本市场加速发展,简化国内上市公司进行海外并购及海外上市的限制。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国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对净资产、利润的要求较高,主要适用于大型国企,民企一般只能通过红筹股的方式间接上市。


  商务部2006年10号文出台后,由于复杂的审批程序、严格的股权支付手段等方面的限制,事实上堵住了民企通过红筹股方式间接实现境外上市的出路。




原载于《21世纪网》 2013年3月7日出刊

http://epaper.21cbh.com/html/2014-03/07/content_92182.htm?div=1